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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使用管理规定


标本馆面向社会和国内外开放,将为科研工作者、植物爱好者和有关部门提供标本使用服务,更好的保护标本和利用标本资源,特制定以下标本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标本查阅制度

一、标本查阅程序

1、植物园长期从事植物分类学研究的专家可在馆藏区进行所研究类群的查阅工作;非分类专家需要查阅标本时,应请管理人员协助进行,不得擅自取阅,阅后应告知管理人员,并将标本归放至原位置;从事植物分类学研究的新入所学生需要查阅标本时,需由其导师事先告知标本管理人员,并遵守馆内查阅制度;

2、 国内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机构的人员在查阅标本时,需开具单位介绍信,由馆长签字同意后,在管理人员处办理标本查阅登记单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者需遵守馆内的相关规章制度,带入馆藏区的物品需经管理人员检视,查阅完毕后需告知管理人员,将标本归放回原位置后方可离开;

3、 国外分类学专家需要查阅标本时,需要接待人员引见介绍或陪同;

4、馆藏区消毒期间和集体休假期间、节假日、公休日及下班后,馆藏区封闭,停止查阅,在此期间若需查阅标本,需取得馆长同意签字,并在管理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 

二、标本查阅规则

为保证标本安全,查阅者在检视过程中应做到:

1、保持标本台纸水平拿放,不得一手拎提,或一手持标本,一手关柜门;不要将书本、其它重物或手肘部压在腊叶标本上;

2、每次尽量少取,较多的标本可与管理人员联系使用地平车;

3、爱护标本,轻拿轻放;较长时间不查阅时,应将标本置入标本柜原位置。

4、不得在标本台纸任何位置乱涂乱画;不得破坏历史标签,新的鉴定标签需注明鉴定人和鉴定日期,并插或放在指定位置;对现有标本进行分类学名称变更时,请告知标本管理员;

5、发现虫情或残缺过重的标本时,请及时告知标本管理人员;

6、未经标本管理人员和馆长同意,不得对标本进行破坏性解剖和私自拍照;

7、查阅完毕后需告知管理人员,将标本按原位置放入标本柜内,或请管理人员协助放回原位置后方可离开;

8、爱护馆内设施,包括标本柜、盒、查阅台等;

若查阅者违反上述规则,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劝解甚至停止其查阅工作;若不听劝解造成损失的,我馆有权禁止其在我馆的后续查阅工作,责成其赔偿有关损失,并将情况通报标本查阅者的领导或单位。

第二节    标本借用与归还制度

一、标本借用手续

标本借用需填写借用申请表,申请表需有申请者单位盖章或其所在机构主任、馆长、导师及借用担保人的签名。馆长对借用申请签字同意后,由管理人员准备所借用的标本,并通知借用者。标本需邮寄时,借用者需在收到标本后返回借用回执,说明标本到达状态。

    二、标本借用规则

1、标本借用原则上不对个人;

2、借用人应保证标本不丢损,放置在适当的条件下保存,严防虫蛀、霉变及损坏;

3、不得私自对标本进行破坏性解剖(解剖外生殖器、提取组织等),如确为研究需要,需在借用申请中注明,并经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4、对所借标本进行的任何分类学上的改动或重新鉴定需告知标本馆,并附鉴定结果表;

5、不得利用标本提取DNA;

6、借用的标本不得转借第三方;

7、利用本标本馆的标本发表有关研究论文的,需在论文中注明标本来自标本馆,并在论文发表后提交标本馆2份抽印本;

8、植物园研究人员正在研究类群和种类的标本暂不外借;

9、未办理入馆登记的标本暂不外借;

10、标本馆有权拒绝相关标本的外借;

11、借阅本馆标本没有归还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所属的单位在已借全部归还完之前均不得再次借阅标本 。 

三、标本借用数量及期限

1、模式标本借用参照模式标本管理规定;

2、珍稀标本原则上不对外借用,可在馆内进行检视;

3、定名腊叶标本:每次借用不得超过100号;定名标本借用期限为6个月至12个月,可申请延期借用至18个月;

4、未定名腊叶标本:每次借用不得超过200号;未定名标本借用期限为6个月至12个月,可申请延期借用至18个月。 

四、标本归还规则

1、借用的标本需按照借用申请表上的归还日期归还,如需延期借用的,需早于归还日期一周向标本馆提出书面延期借用申请,取得馆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续借;

2、归还时需将保持借出状态,原始标签不得改动或遗失,如标本已解剖,需将被解剖部分及解剖后标本一起保存并归还;

3、馆外单位科研人员借用时,借用人所在单位自动成为借用人的担保人,在标本逾期未还或遭到破坏时,有义务帮助本馆进行催还或对借用人进行处理;

4、馆外单位学生借用标本时,借用申请需要其导师进行签字同意。其导师为借用担保人,对标本具有监管义务,保证标本的安全存放。在标本逾期未还或遭到破坏时,有义务帮助本馆进行催还或对借用人进行处理;

5、馆内学生借用标本时,其导师为借用担保人,对标本具有监管义务,保证标本的安全存放。在标本逾期未还或遭到破坏时,有义务帮助本馆进行催还或对借用人进行处理;

6、国外专家来我馆借用标本时,其引见人为借用担保人,在标本逾期未还或遭到破坏时,有义务帮助本馆进行催还;

7、标本逾期未归还且未办理续借手续的,标本管理人员将向该借用人和单位下达催还单,在归还借用标本前,该借用人单位暂停借用标本资格。待还清所借标本后,方可再借。

8、借用人由于某种原因(如死亡、出国定居、辞职或调离原单位等)不能归还标本的,需由其所在原单位负责归还;

9、借用标本逾期1年以上者标本馆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第三节    未定名标本管理制度

为提高馆藏标本质量,促进科学研究和合作交流,标本馆鼓励科研人员对我馆收藏的、暂无人员研究的未定名标本进行借用研究。

1、填写标本借用申请单并取得馆长书面签字同意;

2、未定名腊叶标本每次不得超过100号;未定名标本借用期限为6个月至12个月,可申请延期借用至18个月。

3、需对借用标本进行解剖、分离或其它破坏性研究时,需在申请表上注明,并取得馆长的书面同意;

4、鉴定时,不得破坏历史标签。所有标签需与鉴定标本一起返回。归还时需附鉴定结果表;

5、未定名标本中经鉴定研究有新种的,正模需保存在标本馆;发表研究论文时须注明标本来源为标本馆,并在论文发表后提交标本馆2份抽印本;

6、借用未鉴定标本的研究人员可在取得馆长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保存一部分标本,但首先需将所鉴定标本全部返回并注明希望保存的标本及数量;

7、标本馆在对馆藏标本进行委托鉴定时,管理规则同未定名标本管理制度,并需鉴定人签署委托鉴定知情书;

8、未定名标本借用期限为6个月至12个月,可申请延期借用至18个月。

 

第四节  标本赠送、交换制度

为丰富我馆馆藏,扩大收藏范围,并通过标本交换促进国内国际合作,植物标本馆允许部分标本进行赠送、交换。

1、标本的赠送和交换应由长期从事植物分类学研究的本类群研究领域专家进行;

2、赠送标本时,申请人应提交标本赠送申请,说明赠送缘由,提交馆长和(或)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交换标本时,申请人应提交标本交换申请,说明交换缘由,列明我馆交换出的标本名单、相应类别(模式标本、非模式标本等)及对方拟进行交换的标本名单和相应类别,并提交馆长和(或)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4、标本交换应根据互惠的原则进行,若有特殊情况需在申请中注明。

5、下列标本不得进行赠送或交换:正模标本、数量低于10号的同种副模标本、国内濒危植物标本。 

第五节   标本用于商业用途的管理规定

植物标本馆馆藏标本将在不影响科学研究的前提下,可以同意少量标本用于公共展示、商业摄影等用途。

一、借用程序

1、借用者填写标本借用申请表;

2、个人借用需委托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填写借用申请表;

3、借用申请表经馆长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借用;

4、借用人在收到标本后,必须返回借用回执,注明标本到达状态。 

二、借用规则

1、模式标本不外借;

2、未经植物标本馆书面同意,标本不得转借第三方;

3、不得遗失或改动任何标签、标识,并与标本一起归还;

4、未经植物标本馆书面同意,不得对标本做任何处理(包括解剖、切割),或以任何方式复制标本;

5、如需对借品进行分类学上的改动,需及时通知标本管理人员;

6、使用本馆标本用于公众展示、商业摄影时,应以文字表明本馆为标本提供者;归还时需附相关资料两份由植物标本馆存档;

7、借用人在借用期间应定期检视标本状况,如发现任何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告知标本管理人员与馆长;

8、标本最长借用期限为 2年,标本必须在借用协议标明的归还日期之前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