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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馆标本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管理条例


标本馆标本信息数据的所有权完全归属于中国科学院庐山植物园标本馆,数据的管理将关系到标本馆资产的安全,为了严格管理,合法合规开放共享,特制定本条例。

1、 数据整理员负责原始数据的汇总,数据整理员应于每个月的10日前从各标本分馆汇总收集数据,并保证原始数据的安全,不得外泄;

2、数据整理人员负责原始数据的录入和初步修订,并督促标本馆管理与录入等有关人员,保证原始数据的安全,不得外泄;

3、 数据整理员应于每年12月份的20日前将数据汇总上交到标本馆数据中心,由数据中心进一步加工成不同应用目的的数据集;

4、 对外网络共享系通过网络中心,其运行系统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升级;

5、 数据分级备份,从原始数据到加工到每一步骤的数据,都要进行备份,相同内容应备份2-3份;以备需要时从各个不同步骤提取不同加工格式的数据,最大程度地避免每次都从原始数据开始的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6、 任何人使用数据,都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数据调用申请表,得到标本馆及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7、 在使用标本馆数据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数据来源于标本馆,并在论文发表后提交植物植物标本馆2份抽印本;

8、 数据中心是唯一合法的数据对外接口,除网络信息中心应按照调用单及审批程序提供调用数据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包括数据中心人员、数据管理人员、录入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均不得擅自提供、运用或调用数据;

9、 植物标本馆对数据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任何数据调用均应通过以上各步骤逐一完成审批程序,数据中心、数据整理员、录入员和网络中心等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数据都不具有所有权,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数据管理流程,实行点对点的衔接操作,同时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自身衔接点以外的其他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

10、 数据所有权为标本馆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处置、损坏或外泄数据;

11、 所有数据均统一存放于标本馆数据中心,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截取;

12、 一旦发现私自处置、损坏或外泄数据,必将根据数据流出以及损失涉及面,通过相应手段逐级取证,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办,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3、 标本馆领导将随时检查数据整理及调用等情况,各有关单位及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掩饰;

14、 有关数据、系统及有关共享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均应与标本馆领导签订协议,保证数据安全并服从标本馆领导的安排,同时应按照本条例所界定的管理准则,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